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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时间: 2024-08-20 15:43 来源: 华容区法院

关于审理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

 

自《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 管辖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基层人民法院管 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行政案件标准的通知》(2022年5 月1日)颁布实施以来,本院承接鄂州市范围内涉知识产权 案件“三合一”审判。为进一步深化知识产权案件繁简分流,切实提高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案件的审判效率与质量,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的相关规定,结合本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金钱给付、标的额为湖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以下的知识产权案件,依据本规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前款规定的知识产权案件,标的额超过湖北省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五十但在二倍以下的,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

主要案件类型为:(一)权属明确、事实清楚的侵害摄 影、美术、音乐或文字等作品的著作权案件;

(二)权属明确、事实清楚的侵害商标权案件;

(三)事实清楚、责任明确的不正当竞争案件;

(四)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知识产权合同案 件(不包括技术合同案件);

(五)其他简单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第二条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 六条规定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情形外,下列知识产权案 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

(一)需要公告送达的;

(二)涉外、涉港澳台的;

(三)需要评估、鉴定或者对诉前评估、鉴定结果 有异议的;

(四)当事人提出反诉的;

(五)辖区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六)其他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

第三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在向当事 人送达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一并送达《小额诉讼 程序告知书》,告知审判组织、一审终审、审理期限、审理 方式、诉讼费用交纳标准、再审权利、程序异议等相关事项。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小 额诉讼的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 定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当事人认为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的程序审理违反法律规 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 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 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裁 定以口头方式作出的,应当记入笔录。

第五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 当充分运用诉讼平台、电话、短信、微信、传真、电子邮件 及其他即时通讯工具等简便方式送达、传唤当事人、通知证 人,并做好相关工作记录和留证。

第六条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案件可以运用云法庭、移动微法院、易诉、易解等平台灵活安排自助证据交换、调解、 庭前会议、开庭等诉讼活动。

第七条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准许,但一般不超过七日。

被告要求书面答辩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征得其同意的基础上合理确定答辩期间,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当事人到庭后表示不需要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间的,人民法院可立即开庭审理。

第八条当事人对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案件提出管辖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当事人明确表示放弃答辩 期间,在开庭时提出管辖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审查。人民 法院对管辖异议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第九条人民法院受理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案件后,发现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第十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是否采用 无书记员记录庭审方式审理。

第十一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可以缺席审理和判决。

缺席审理和判决应当以依法完成送达为前提。以简便方 式送达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 事人收到的,不得缺席审理和判决;采用电子送达方式的, 应当确定已完成有效送达。

第十二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两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十三条因当事人申请增加或者变更诉讼请求、提起反诉、追加当事人,或者经审理发现案件事实较为复杂,致使案件不符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条件或者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应当适用简易程序的其他规定审理或者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第十四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应当坚持调解优先原则。适宜调解的,尽可能在各诉讼环节组织当事人调解,或者依托调解组织进行调解,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调解不成的,及时作出裁判。

第十五条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案件的诉讼文书应当简化,可适用表格式诉讼文书。

当事人可以提交表格式起诉状(对于可以适用小额诉讼审理的类型化知识产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提供格式化要素式起诉状),人民法院可以使用仅记载当事人基本信息、诉讼请求、裁判主文等内容的表格式裁判文书。

第十六条知识产权小额诉讼案件可实行全流程无纸化网上办案,推行“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的“混合单套制”档案管理。

第十七条当事人认为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小额诉讼案件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有错误的,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的有关规定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第十八条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案件的判决、裁定,当事人以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的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经审查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并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不得上诉。

当事人以不应当按小额诉讼案件审理为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经审查再审事由成立的,应当裁定再审,组成合议庭审理。作出的再审判决、裁定,当事人可以上诉

第十九条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第二十条本规定由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四年八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