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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拒执罪案件公开宣判 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决

时间: 2016-08-04 12:34 来源: 华容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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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2月23日,我院受理的郭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公开宣判。该案经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以郭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这是我院审理的首例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件。

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5月15日,人民法院对汪某与郭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决郭某在判决生效后三内给付汪某贷款13726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保全费4295元。2013年6月17日,汪某申请强制执行,但郭某拒绝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2013年12月27日,郭某在某项目协调指挥部领取地面附着物补偿款16万元还给其他债权人,且在可领取征地拆迁补偿款的情况下,拒不领取该款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致使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无法履行。2014年10月23日,执行法院以郭某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决定并执行对某司法拘留十五日。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郭某有能力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而拒不执行,且拒绝报告财产情况,经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后仍拒不履行,情节严重,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故判处郭某有期徒刑二年。

郭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终审判决,驳回郭某的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