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食品安全重如泰山,既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康,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华容区人民法院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刑事审判中严格贯彻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依法惩处危害食品安全犯罪,权利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2025年1月20日上午9时,随着法槌声响起,华容区人民法院打响守护食品安全第一枪,集中适用七人制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某某、连某某等四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鄂州市华容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自2021年以来,被告人李某某、连某某分别在位于湖北省葛店经济技术开发区辖区内的早餐摊点向周边商户与过往群众售卖其加工的油条。2024年4月,鄂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葛店分局对被告人李某某、连某某加工、售卖的油条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经检测,两被告人加工、售卖的油条中铝含量均超出食品安全标准。
庭审中,合议庭认真审查了控辩双方提交的涉案证据,充分听取控辩双方对犯罪事实、定罪量刑、法律适用以及被告人最后陈述意见。
庭审结束后,合议庭成员认真对案件进行了评议,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连某某未按食品安全标准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硫酸铝铵(食用明矾),明知其生产、销售的油条不符合卫生标准而故意予以生产、销售,对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持放任的态度,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一根看似美味的小小油条,却对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构成了重大威胁,应当依法予以严惩,为维护辖区内食品安全,我院亮出司法利剑,分别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连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同时还判处被告人李某某、连某某支付惩罚性赔偿金人民币一千元,并在市级及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下一步,我院将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优势,继续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依法打击各类危害食品安全犯罪,守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为营造良好的食品安全环境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