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不能”与“执行难”
“我早就向法院申请执行了,为什么还没拿到钱?”……
“财产线索?我都好几年没见过他了,我怎么知道他有没有财产!我不管,反正案子给你们法院了,你们就要负责到底!!!”……
很多当事人认为,只要告赢了,向法院申请执行了,就可以按程序顺利拿到钱。确实,生效法律文书得到及时有效的执行,是公平正义的最好体现。然而,大量判决、裁定、仲裁裁决书、赋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得不到实现,也是客观存在的现实。有的案件虽经法院穷尽一切法律手段,也找不到任何财产线索,或者说被执行人确实无财产可供执行,这种现象,在法律上被称之为“执行不能”。这类案件虽然从形式上表现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未能最终实现,但其本质上,却属于申请执行人需要自行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法律风险等,不属于“执行难”范畴,与法院“执行不力”具有本质区别。
所谓“执行不能”,是指法院受理执行案件中,有一部分案件,法院即便穷尽了各种手段,也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也无法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这被称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也是学者归纳的“执行不能”案件。为节约司法资源,使这部分案件有序退出法院统计范围,司法解释创设了一种结案方式,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下称终本)。“执行不能”的本质特征就是已被证实无财产可供执行。而“执行难”则是法院难于发现被执行人及其财产或是其他一些人为因素造成的执行程序难以推进。
2016年以来,本院受理执行实施类案件共1213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624件,占收案总数的51.44%。
从近年武汉市法院执行案件统计来看,案件终本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五类:
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进门后,申请人既不能提供财产线索,且经法院线上线下查询也查不到任何财产线索而终本的,约占终本案件的70%。如部分交通事故赔偿案件,当事人因事故受伤致残致贫,都属弱势群体,被执行人无赔偿能力;还有的债权人没有控制商业风险和法律风险,如各类民间借贷案件,姜某许诺高息,诱使多人借款,先是采取拆东墙补西墙,最后入不敷出就逃之夭夭,在执行过程中,没有查询到有可供的财产。这就是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被执行人有一定财产,被依法处置后不足以清偿债务,再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此类情况约占终本案件的15%。如鄂州某养殖公司民间借贷案,法院执行过程中拍卖其相关生产设施抵偿部分债务。被执行人资产全部被处置后,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无力清偿余下债务,案件只能终本执行。
被执行人被查控的财产因法定事由无法处置,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有鄂州某矿产公司是国有企业改制历史遗留下来的,本院在拍卖该公司部分房产,但该房产被一部分老职工占有出租,维持这些职工的生存费用,一旦处置,容易诱发稳定问题,法院无法处置。此类情况约占终本案件的5%。
刑事审判部门移送的大量刑事财产刑案件。此类案件被执行人大多服刑或出狱后下落不明,90%以上查无财产,约占终本案件的10%。
造成“执行不能”,既有市场交易本身的风险,也有被执行人想方设法逃避履行法定义务的原因,同时也有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的因素。我们既呼吁被执行人讲求诚信,积极履行债务,也希望申请执行人能理解客观现实。法院对此类案件进行动态管理,每年定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一旦发现有财产线索,或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将立即恢复执行,努力兑现胜诉债权!